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06號
訴字第110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傑
林靜怡選任辯護人吳仁華律師
古宏彬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