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14號聲請人 王高山 相對人 王畇蓁 相對人 王盈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王畇蓁等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已經本院108年度家親聲字第68號受理在案。聲請人釋明其罹患帕金森氏症,只有殘障補助,不能維持生活,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本院訊問在案,且調閱其財產及所得資料佐證,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景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