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南簡字第24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雅雯
      丙○○
被   告 乙○○  原住臺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捌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
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及交易記錄一覽表各乙份為證,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
院斟酌,綜上調查證據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
而,原告本於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廖建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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