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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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彥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彥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彥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6年(後2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2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4588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44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簡婉倫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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