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名 陳嫺華
樓代理人 林達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表:
一、說明聲請人於95年7月是否係自願自台灣喜佳股份有限公司離職?如否,請提出非自願性離職之證明。
二、說明聲請人當時係於何一加工廠上班?該加工廠名稱、負責人姓名,並提出聲請人曾經任職於該加工廠之證明(如在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