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2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8號、112年度執字第18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111年刑保字第1號),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5日指定保證金1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000年度○○字第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11年刑保字第1號國庫存款收款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在卷足憑。
(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後,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未遵期到庭,復拘提無著,有花蓮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花蓮地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及前引被告前科紀錄表附卷可稽。參以聲請人另已發函通知具保人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仍未到案之事實,有花蓮地檢署通知具保人函暨送達證書附卷為憑。且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附卷足憑,顯見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孟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丁妤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