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340號
原告 戴麗卿
訴訟代理人 黃柏璋 律師
鄭丞寓 律師
張恩鴻 律師
被告 陳秋智
訴訟代理人 許世昌 律師
法定代理人 黃奕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28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