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3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340號

原告 戴麗卿

訴訟代理人 黃柏璋 律師

鄭丞寓 律師

張恩鴻 律師

被告 陳秋智

訴訟代理人 許世昌 律師

被告正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28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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