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08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873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告 陳嬿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原告 陳明 本件和解已無繼續訴訟必要,並因此聲請撤回退費,有111年8月29日到院之民事聲請(撤回)狀可按,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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