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國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國小字第1號上訴人 陳蘭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造橋鄉公所間因105年度苗國小字第1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87,00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擴張聲明為17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