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申秀雲 代理人 蘇小津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曾怡嘉附件:
⒈請提出薪資證明。
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
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生活補助等)?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完整證明文件(如受領單據或存摺影本)。
⒊聲請人如有以自己或兒子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
、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其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含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二年交易紀錄。),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