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7月2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原告並應㩗申請保險給付之相關資料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楊絮雲法官周舒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李明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