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12號原告 曾慧娟 被告 簡瑞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3日以105年度補字第158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該裁定已於0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原告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前揭應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則原告本件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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