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322號上訴人 郭謹
郭丁財 被上訴人 潘清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16日本院104年度上字第32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5年4月1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收狀及收費查詢表可參,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蘇姿月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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