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蔡明娟 被告 賴盈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簡字第40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吳佳霖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