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10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債務人 陳國珍 有關分割遺產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36號事件民事卷宗內除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以外之卷證資料。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債務人之債權人,基於利害關係,提起本件聲請,經核聲請人已提出裁定為據,本件聲請應可准許,惟上開事件卷內關於當事人年籍等個人資料部分,與聲請人之債權無何關係,且涉及個人隱私,此部分自應限制閱覽。
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書記官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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