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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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9號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209號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被 告 李永榮 即 李永祥
被 告 蕭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之記載,應更正為「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