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志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志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受刑人王志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之刑(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3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附表:受刑人王志正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24日│102年4月28日│102年5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379號│年度毒偵字第2052號│年度毒偵字第225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256號│102年度訴字第1957號│102年度訴字第269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7月4日│102年11月14日│103年1月2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256號│102年度訴字第1957號│102年度訴字第2698號││判決├────┼─────────────┼─────────────┼─────────────┤││判決確定│102年7月16日│102年12月9日│103年2月24日│││日期│(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2年度執字第8759號。│3年度執字第297號。│年度執字第3490號│││2.編號1至2號所示之罪,經本│2.編號1至2號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22號裁│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