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一О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以法九0矯字第0三OOO九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十二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林火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月娥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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