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聲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1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邱昱程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7月2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忞旻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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