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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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23號原告 王雲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俊俠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參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