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8號聲請人 黎煥銘 相對人 林金妹 關係人 賴麗如
黎媄玲
黎美秀
黎美珠
黎美雲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0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6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6行當事人欄關於「黎『鎂』玲」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黎『媄』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