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0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志榮具保人張秀娟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8年度聲字第5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秀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秀娟因受刑人黃志榮犯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即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其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在卷可稽。嗣被告因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257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5月、4月(共3罪)確定,復與同案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另案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經臺中高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5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並於民國108年9月6日確定在案,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執更字第4382號指揮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資憑考。嗣聲請人分別於108年7月26日、同年10月7日,先後傳喚受刑人應於108年8月16日上午10時、108年10月28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受刑人於上開時、日到案執行。詎受刑人竟未遵期到案執行,經聲請人依法拘提受刑人亦未有所獲,且受刑人迄今仍未再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節,有送達證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及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資料存卷可考,是受刑人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應予以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