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8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8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8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育芸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 李明展 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明展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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