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3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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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侯佩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佩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佩華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定。另本件受刑人侯佩華行為後刑法第50條雖經修正,並自民國(下同)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然受刑人侯佩華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侯佩華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賴妙雲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受刑人侯佩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6月至98年10月│95.8.21-97.5.27││├───────┼─────────┼─────────┼─────────┤│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機關年度及案號│字第10436號│字第2034號││├───┬───┼─────────┼─────────┼─────────┤││法院│雄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432│103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號│1728號│││├───┼─────────┼─────────┼─────────┤││判決│103.8.7│104.7.8││││日期││││├───┼───┼─────────┼─────────┼─────────┤││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判決││3660號│1728號│││├───┼─────────┼─────────┼─────────┤││判決確│103.10.22│104.8.3││││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金之案件│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高雄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6822號│字第11327號││││(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