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上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上字第2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姵秀
陳冠州 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登富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廖寶玉
李登平 李政峰 上列當事人間因毀損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之正本法官欄內所載「陳海寧」,應更正為「黃紹紘」。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法官欄內所載「陳海寧」,與原判決之原本法官欄內所載「黃紹紘」不符,應將原判決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柏泓
法官羅郁婷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