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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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391號聲請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丙○○、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陳明 是否對系爭85-6地號土地所有權人黃文
2、更正系爭不動產附表中「權利範圍」欄之記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