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556號
原 告 東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居正
訴訟代理人 薛逢逸 律師
被 告 熊貓天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裕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8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伍仟壹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王仁宏 ,嗣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業經
變更為黃裕能,此有卷附之台中市西屯區公所函可稽,茲據
原告聲明承受訴訟,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之規定,
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緣兩造間前於民國109年4月17日訂有委任管理維
護業務契約書(原證1)(下稱系爭合約),由被告委託原
告為熊貓天下社區之管理維護事宜(期間自109年5月1日起
至110年4月30日止),服務費用每月為新台幣(下同)9萬6
250元,按月給付。然被告迄今尚有109年5、6、7、8、9月
之服務費共計24萬5186元(依序分為5萬1204元、4萬8696、
4萬8246元、4萬9040元、4萬8000元)未給付,屢經原告催
討,均未獲被告置理。爰依兩造間之契約約定,請求被告如
期給付上開款項。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4萬5186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即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原告主張,兩造間訂有系爭合約,由原告管理維護被告委託
之熊貓天下社區,被告迄今尚有109年5、6、7、8、9月份之
管理服務費計24萬5186元,尚未給付乙情,業據原告提出卷
附之系爭合約影本乙份、請款單5紙可稽。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聲明異議狀泛稱系爭合約無
效,未能為其有利之認定,是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
堪認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兩造間系爭合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
24萬5186元及自起訴狀繕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9年9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故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65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