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4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9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除「所犯竊盜罪部分,犯罪日期為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贓物罪部分,犯罪日期為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部分,犯罪日期為九十二年十二月間」應予更正外,餘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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