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刑全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刑全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義龍 訴訟代理人 陳達成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魏柏修 上列債權人因債務人刑事傷害案件經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
5年度審重附民字第9號),嗣據以聲請假處分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權人因債務人之傷害、強制等侵權行為致聲請人喪失財產權,並有精神傷害等損失,而目前聲請人得知相對人已出脫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號之建物及坐落土地,導致聲請人訴請損害賠償倍加困難,幸相對人所有門牌號碼為台南市○○區○○路○○○號之建物及坐落之土地尚未出脫完畢,為保全強制執行,聲請人爰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本案事實,如認釋明仍不足,並願供擔保補強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聲請就上開址設台南市之建物及坐落土地聲請准為不得對聲請人以外之第三人為讓與、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之假處分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是以「依假處分保全執行之請求,其標的須非金錢之給付至為明顯」(最高法院31年度抗字第709號判例意旨參照),然查,本件聲請人所欲保全之本案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請求者,為新臺幣1,300萬元之金錢損害賠償,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可稽,既非金錢以外之請求,自與假處分之目的及要件不符,從而揆之前開法條及判例意旨說明,本件聲請顯非適法,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