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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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召開年度大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95號原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中當事人部分,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原告本件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稱:「被告應連帶對起訴狀所登載被告送達地址的附近鄰居召開年度大會」,該年度大會所指為何,其真意未臻具體、明確,所謂附近鄰居之範圍、數目亦無從認定,且並未具體敘明係基於何原因事實及依據何法律關係而為本件請求,起訴顯有欠缺而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並依原告指定之送達址,二次對原告送達結果,係遭退回而無法送達,本院就該裁定已於108年6月19日對原告為公示送達在案(於同年0月0日生送達之效力),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退件信封正本2件、本院公示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茲原告既迄未依本院裁定意旨為補正,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