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33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73339號債權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參萬玖仟伍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捌萬伍仟捌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