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2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竊盜二罪,分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又該二罪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予減刑之懲治盜匪條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三罪經判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以其中編號1、2部分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不予減刑之編號3部分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