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12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審簡字第12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守茞(原名黃士庭)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86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守茞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守茞與 洪瑞宏 均為線上遊戲「仙境傳說」之玩家,2人分屬不同公會(即陣營)之成員,平時在遊戲中因搶怪、搶寶物及城戰,而互生嫌隙,黃守茞因故得悉洪瑞宏之姓名後,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6年3月1日上午9時9分許前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利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再以暱稱「地表最強中二生」之角色遊戲登入「仙境傳說」後,於不特定人得共聞共見之該遊戲頻道,以其遊戲角色加入名稱為「 修平 ㄉ腦破紅銳紅」之遊戲隊伍;復接續於同日晚間7時37分許前某時,在不特定人得共聞共見之該遊戲頻道,以其遊戲角色創立「腦破銳紅吃傳單嚕」之隊伍名稱,藉此公然侮辱洪瑞宏,足以貶損洪瑞宏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黃守茞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洪瑞宏、證人即「仙境傳說」玩家 蔡凱元 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中之證述。
㈢「仙境傳說」網路遊戲畫面擷圖、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7033號不起訴處分書。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按行為人實施犯罪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但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故於刑法廢除牽連犯及連續犯後,應依個案情狀,考量一般社會通念及刑罰公平原則,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論以接續犯或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上開2次侮辱行為,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被害人即告訴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祇論以一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以上開足以貶損人格之文字公然辱罵告訴人,所為非是,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然尚未取得告訴人原諒,復斟酌被告之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