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641號聲請人 蔡伯璽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蔡辰洋 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05年4月15日起展延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蔡辰洋之子,被繼承人於民國105年1月15日死亡,因被繼承人遺產狀況複雜,且聲請人並未居住於被繼承人生前之住所,未能就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獲悉充分資訊,確有延展開具遺產清冊之必要,故具狀聲請本院准予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