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全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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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全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全聲字第81號聲請人 楊岐 代理人 陳彥希 律師
許哲維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悟覺妙天 (原名 黃明亮 )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悟覺妙天(原名黃明亮)為保全其對聲請人即債務人楊岐之債權,聲請為假扣押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1日以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04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已於109年9月1日已就上開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向本院刑事庭109年度訴字第252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案,有相對人109年9月2日民事陳報狀檢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在卷可稽,現分案由109年重附民字第68號因違反公司法附帶民訴等事件審理中,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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