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807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趙至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人「筠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美容 、張美容、 夏安理 」與補正到院之受理案件登記表正本所載「筠泰電子有限公司、張美容、夏安理」內容不符,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正確之發票人名稱。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