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2號聲請人 王姚培珍 訴訟代理人 石玉成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壹拾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記名股票10張(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0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指示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18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0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9月18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太平洋日報1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威志┌──────────────────────────────┐│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號││││││├─┼──────────┼────────┼──┼──┼──┤│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11C-18DA2718│股票│1│10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11C-18DA2719│股票│1│100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11C-18DA2720│股票│1│1000│├─┼──────────┼────────┼──┼──┼──┤│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11C-18DA2721│股票│1│1000│├─┼──────────┼────────┼──┼──┼──┤│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11C-18DKP341│股票│1│1000│├─┼──────────┼────────┼──┼──┼──┤│0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11C-18DPV034│股票│1│1000│├─┼──────────┼────────┼──┼──┼──┤│0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G8750│股票│1│80│├─┼──────────┼────────┼──┼──┼──┤│08│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86002│股票│1│152│├─┼──────────┼────────┼──┼──┼──┤│09│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88612│股票│1│623│├─┼──────────┼────────┼──┼──┼──┤│1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股票│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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