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60號原告 潘柔樺 原告與被告 陳宥瑾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鄭於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