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52號原告隆豐不動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呈隆 原告與被告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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