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79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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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77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7790號債權人 洪百合 債務人 林莉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一萬元計算之利息,暨日息萬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債權人請求每月新台幣壹萬捌仟元之利息,已逾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二十之上限,故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