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交上易字第16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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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交上易字第1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上易字第1607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維文 選任辯護人 賴思達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3號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調偵字第187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旭聖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