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5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55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乙○○
一、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參萬捌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參仟參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貳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參萬零貳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蒙金管會核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已辦妥證照換發作業,此合先陳明。
(二)債務人丙○○於民國94年11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250萬元,借期至民國114年11月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利率加碼年率
0.875%,按月計付。
(三)債務人丙○○於民國94年11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74萬元,借期至民國114年11月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6期依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第7期至第12期起依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59%,第13期起依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28%,按月計付。
(四)債務人丙○○邀同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11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00萬元,借期至民國101年11月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6期依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5%,第7期至第12期起依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5.59%,第13期起依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
7.03%,按月計付。
(五)債務人丙○○邀同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11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06萬元,借期至民國114年11月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6期依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75%,第7期至第12期起依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34%,第13期起依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
2.03%,按月計付。
(六)債務人丙○○於民國94年11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42,940元,借期至民國104年11月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12期依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98%,第13期起依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28%,按月計付。
(七)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
(八)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98年4月1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等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5,604,041元及其如附表
一、二、三、
四、五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謝宏奇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5555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丙○○│自民國98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243874││月1日起│││││6元│││││├──┼───┼─────┼──────┼──────┼───────┤│2│新臺幣│丙○○│自民國98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09%│││163335││月1日起│││││6元│││││├──┼───┼─────┼──────┼──────┼───────┤│3│新臺幣│乙○○,陳│自民國98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7.84%│││572126│文英│月1日起│││││元│││││├──┼───┼─────┼──────┼──────┼───────┤│4│新臺幣│乙○○,陳│自民國98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2.84%│││930249│文英│月1日起│││││元│││││├──┼───┼─────┼──────┼──────┼───────┤│5│新臺幣│丙○○│自民國98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09%│││29564││月1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丙○○│自民國98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3874││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丙○○│自民國98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3335││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乙○○,陳│自民國98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72126│文英│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新臺幣│乙○○,陳│自民國98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30249│文英│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5│新臺幣│丙○○│自民國98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564││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