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26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264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九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壹仟壹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乙○○於95年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240,000元,
約定分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惟相對人於借款後至97年10月24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150,912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7年10月24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依約定書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㈡相對人乙○○於94年6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
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惟相對人於借款後至97年10月24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97,497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7年10月24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依約定書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㈢相對人乙○○於92年4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99,000元,約
定自92年4月23日起至98年4月23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加百分之十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聲請人收執為證。詎料相對人於97年7月30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102,724元及自97年7月31日起按年息百分之
20.00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呂美玲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5264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97年7月3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102724││││之利息。│││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97年10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150912││││之違約金。│││元│││││├──┼───┼─────┼──────┼──────┼───────┤│2│新臺幣│乙○○│97年10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97497││││之違約金。│││元│││││├──┼───┼─────┼──────┼──────┼───────┤│3│新臺幣│乙○○│97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02724││││以內者按上開利│││元││││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