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交訴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信毅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287號),本院業於民國109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