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更一字第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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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更一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更一字第4號聲請人 唐鴻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為伊母親 楊秀珠 之遺產,經繼承人協議系爭股票全部分歸伊取得,因伊不慎於民國108年8月1日遺失系爭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4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且伊至今未能找到原股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為楊秀珠之繼承人,嗣楊秀珠於105年8月17日死亡後,系爭股票由楊秀珠之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等節,有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46號卷宗所附繼承系統表、股票分配協議書、印鑑證明、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楊秀珠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在卷可按。又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
8年度司催字第346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顏崇衛附表:
┌────────────────────────────────────────┐│股票附表:110年度除更一字第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股票│1│1,000││├─┼─────────────┼─────────┼───┼──┼───┼───┤│2│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股票│1│1,000││├─┼─────────────┼─────────┼───┼──┼───┼───┤│3│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股票│1│1,000││├─┼─────────────┼─────────┼───┼──┼───┼───┤│4│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股票│1│1,000││├─┼─────────────┼─────────┼───┼──┼───┼───┤│5│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股票│1│1,000││├─┼─────────────┼─────────┼───┼──┼───┼───┤│6│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股票│1│1,000││├─┼─────────────┼─────────┼───┼──┼───┼───┤│7│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股票│1│1,000││├─┼─────────────┼─────────┼───┼──┼───┼───┤│8│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股票│1│130││├─┼─────────────┼─────────┼───┼──┼───┼───┤│9│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股票│1│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