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72號原告宜蘭縣羅東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姿妙 訴訟代理人 林恒毅 律師被告 陳俊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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