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聲請人 吳仁祥 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無資力支出清算費用,經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准予扶助,並提起本件聲請暫免繳納清算費用等情,業據其提出前開分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郵局存簿內頁影本、勞工保險局100年8月25日保險財欠字第10068200080號函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欠費分期繳納申請書等為證,堪認屬實,則其聲請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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