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3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勇正 被上訴人即被告 鍾寶珍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玉琳 律師複代理人 劉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等,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6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
7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振富
法官江振源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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