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51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慧樺 即達誠商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古拉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請求權依據究為借款或票款請求權?如為借款,應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如為票款,應提出票據號碼GP0000000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