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6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藍偉中 被告艾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即艾維系統有限公司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洪志勇 被告洪志勇
王秀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總行或業務往來之蘆洲分行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受信約定書第22第2項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康雅婷